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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8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12、20、25、33、4、46、49、51、58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

主    旨:貴處針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提疑義,答覆如附件,復請  查
          照。
說    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水工字第 A880500215 號函。

附    件:
┌──────────────────┬────────────────┐
│     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一  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一  因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    理採購……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第四條係規定「……,並『應』│
│ (一) 屬政府機關補助部分,監督機關是│    受該機關之監督」,故屬政府機│
│      否可以部分授權?              │    關補助部分,監督機關不宜採授│
│ (二) 其非屬政府補助之自籌款是否不受│    權方式處理。                │
│      採購法之限制?                │二  至其非屬政府補助之自籌款可不│
│                                    │    受本法之限制。              │
│                                    │三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
│                                    │    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補助│
│                                    │    機關監督「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                                    │    第一項」,監督機關不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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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十二條……:查核以上採購……報│應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
│    請上級機關監辦。                │定。                            │
│                                    │                                │
│    上級機關監辦單位係指業務單位抑或│                                │
│    會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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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十條……: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各機關視採│
│ (一) 經常性採購之範疇為何?        │    購之性質自行認定。相同標的一│
│ (二) 原二十條說明加列工程主辦機關,│    年採購數次者即是。          │
│      就其主管業務所辦之經常性、例行│二  貴處所主辦常年性之水利工程採│
│      性之工程採購是否為經常性採購,│    購,屬經常性採購。          │
│      如水利處所主辦常年性之水利工程│                                │
│      採購。                        │                                │
├──────────────────┼────────────────┤
│四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機關得於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已針對本法│
│    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
│    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之點」所包括之情形加以明定,包括│
│                                    │:一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
│    所指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為何?細│目。二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    則未見明確界定。                │。三  參考性質之事項。四  其他於│
│                                    │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
├──────────────────┼────────────────┤
│五  第四十九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有關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公開」乙│
│    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詞,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    仍應公開取得……。              │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將│
│                                    │公開徵求廠商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    其所謂﹁公開﹂應如何界訂?      │公報或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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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五十一條: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既係針對本法│
│    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加以補充,明│
│    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定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得通知投│
│    。                              │標廠商提出說明及得允許廠商補正之│
│                                    │情形,則機關依上開規定允許廠商補│
│    如依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允許廠商補│正者,不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    正,是否違反本法第五十條各款不予│                                │
│    開標或決標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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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第五十八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一  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
│    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價或│    定「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結果在│
│    部分標價偏低……得限期通知該廠商│    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
│    提出說明或擔保……並以次低標廠商│    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    為最低標廠商。                  │    者外,應即宣布決標。」其實際│
│ (一) 本規定係為「得」限期,……而施│    作法如下:                  │
│      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機關辦理減價│ (一) 當投標廠商報價均超底價時,│
│      或比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第五│      可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
│      十八條總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者外,│      四條之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
│      應即宣布決標。係為「應」,於實│      格,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如│
│      務面應如何執行?              │      未逾底價,除有本法第五十八│
│ (二) 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價廠商細則未│      條之情形者外,機關即應宣佈│
│      予條件限制,如其與最低標形成默│      決標。                    │
│      氣,除易生弊病,亦難符原條文合│ (二) 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有本法第│
│      理標價之精神。                │      五十八條之情形者,即可依該│
│                                    │      條規定辦理。至該條規定『「│
│                                    │      得」限期通知……』之「得」│
│                                    │      字,係賦予機關作業上之裁量│
│                                    │      權,而非強制性之「應」字。│
│                                    │      惟實務作業上,宜給予該最低│
│                                    │      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之機會│
│                                    │      ,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
│                                    │二  如有來函所述第 2點之行為者,│
│                                    │    即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
│                                    │    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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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一○三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本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    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第二款末段但經│但經重整完成者,應註銷之」,指本│
│    重整完成者,應註銷之。          │法第一○一條第十二款「重整或破產│
│                                    │程序中之廠商」情形者。          │
│    所謂﹁重整完成者﹂施行細則未見說│                                │
│    明,是否專指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二│                                │
│    款之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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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草案) 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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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六十五條:機關訂定底價由規劃、│採購單位宜對預估金額先予審查後,│
│    設計……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    …核定。                        │                                │
│                                    │                                │
│    採購單位僅依預估金額逕予簽報抑或│                                │
│    需對預估金額先予審查後,再簽報核│                                │
│    定底價。                        │                                │
├──────────────────┼────────────────┤
│一○  第六十六條:限制性之議價,訂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
│      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      │參考廠商之報價。底價之訂定如在議│
│                                    │減價格程序之前,即無牴觸之虞。  │
│   (一) 是否與母法第四十六條之底價訂│                                │
│        定時機—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                                │
│        比價前定之牴觸。            │                                │
├──────────────────┼────────────────┤
│一一  第七十三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正式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      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得通│」已修改為:「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
│      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
│      件內明顯可辨之輕微疏忽,與標價│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
│      無關……。                    │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
│                                    │之內容「第一項」。前項文件內明顯│
│      屬一段式之開標,應如何執行?又│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
│      所謂「輕微疏忽」應如何界訂?另│得允許廠商補正。「第二項」」其中│
│      其疏忽雖與標價無關然經說明後得│已將「輕微疏忽」等字刪除。本項規│
│      以參加價格,仍會影響其他廠商權│定無論是一段開標或分段開標案件均│
│      益,因此本規定是否僅限於分段開│適用。                          │
│      標時用之?                    │                                │
├──────────────────┼────────────────┤
│一二  第七十五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一  正式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    二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
│      決標對象時,……比減後之標價仍│    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
│      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比減價格│    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
│      次數已達……規定之三次者,逕行│    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
│      抽籤決定之。                  │    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
│                                    │    抽籤決定之「第一項」。前項標│
│   (一) 本規定應係適用於在底價內之最│    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
│        低標價相同時,比減價之次數依│    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
│        前段應以一次為限,比減後標價│    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
│        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因此應無│    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        後段所敘比減次數達三次之現象│    之。「第二項」」有關第一項後│
│        。                          │    段規定:「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
│   (二) 比減後之標價相同以抽籤決定,│    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
│        其抽籤之代表由何人代表之?宜│    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
│        明定以免爭議。              │    之」一節,係指廠商經比減價格│
│                                    │    三次後發生最低標有二家以上廠│
│                                    │    商之標價相同時,因比減次數已│
│                                    │    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
│                                    │    規定之次數,依規定不得再比減│
│                                    │    ,此時即應逕行以抽籤方式決定│
│                                    │    之,不可再以比減方式辦理。  │
│                                    │二  至抽籤由何人代表一節,可由廠│
│                                    │    商自行抽籤。                │
├──────────────────┼────────────────┤
│一三  第九十二條:機關辦理決標前,應│一  第一、二項問題答覆如下:原草│
│      審查得標廠商之總標價與分項價格│    案條文已修正為「廠商投標文件│
│      合計結果是否一致,其有不一致者│    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      以較低者決標。前項投標文件內記│    ,以文字為準。」已刪除原草案│
│      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    之前段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      字為準。                      │    八十一條」                  │
│   (一) 本規定是否於採母法第五十八條│二  前揭條文所稱「號碼」,指記載│
│        時再予以辦理。              │    金額之阿拉伯數字,查本條文之│
│   (二) 決標時規定機關應審查廠商之總│    說明欄亦已載明「明定標價文字│
│        標價與分項價格,徒增作業困擾│     (俗稱大寫) 與號碼 (俗稱小寫│
│        ,又廠商分項價格合計有誤時,│    ) 不一致時之處理原則。」其文│
│        機關是否得逕予更正採用。    │    意已明確表達。其中所定「文字│
│   (三) 第二項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與「號碼」,係民法第四條、│
│        ,以文字為準,所稱號碼是否指│    票據法第七條之用詞。        │
│        阿拉伯數字,又其易與第一項混│                                │
│        淆競合。                    │                                │
├──────────────────┼────────────────┤
│共同投標辦法部分                    │                                │
├──────────────────┼────────────────┤
│一四  第二條: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辦法第八條規定:「機關允│
│                                    │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      異業共同投標時是否可以分開訂約│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
│      ,抑或強制性共同具名訂約?    │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
│                                    │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
│                                    │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
│                                    │亦同。」準此,契約之簽訂應共同具│
│                                    │名訂約,不得分開訂約。          │
│                                    │                                │
│查核暨公告金額: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
│一五  有關工程採購部分,其計算標準是│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      否以工作費及材料費合併計之?  │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
│                                    │額於招標前認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                                    │六條」。同一標案其工作費及材料費│
│                                    │之編列如屬同一預算自應以併計後之│
│                                    │金額作為認定標準;非屬同一預算但│
│                                    │合併辦理招標者,亦應予以併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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