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處針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提疑義,答覆如附件,復請 查
照。
說 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水工字第 A880500215 號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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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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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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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一 因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
│ 理採購……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第四條係規定「……,並『應』│
│ (一) 屬政府機關補助部分,監督機關是│ 受該機關之監督」,故屬政府機│
│ 否可以部分授權? │ 關補助部分,監督機關不宜採授│
│ (二) 其非屬政府補助之自籌款是否不受│ 權方式處理。 │
│ 採購法之限制? │二 至其非屬政府補助之自籌款可不│
│ │ 受本法之限制。 │
│ │三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
│ │ 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補助│
│ │ 機關監督「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 │ 第一項」,監督機關不宜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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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十二條……:查核以上採購……報│應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
│ 請上級機關監辦。 │定。 │
│ │ │
│ 上級機關監辦單位係指業務單位抑或│ │
│ 會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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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十條……: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各機關視採│
│ (一) 經常性採購之範疇為何? │ 購之性質自行認定。相同標的一│
│ (二) 原二十條說明加列工程主辦機關,│ 年採購數次者即是。 │
│ 就其主管業務所辦之經常性、例行│二 貴處所主辦常年性之水利工程採│
│ 性之工程採購是否為經常性採購,│ 購,屬經常性採購。 │
│ 如水利處所主辦常年性之水利工程│ │
│ 採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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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機關得於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已針對本法│
│ 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
│ 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之點」所包括之情形加以明定,包括│
│ │:一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
│ 所指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為何?細│目。二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 則未見明確界定。 │。三 參考性質之事項。四 其他於│
│ │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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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四十九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有關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公開」乙│
│ 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詞,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 仍應公開取得……。 │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將│
│ │公開徵求廠商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 其所謂﹁公開﹂應如何界訂? │公報或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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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五十一條: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既係針對本法│
│ 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加以補充,明│
│ 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定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得通知投│
│ 。 │標廠商提出說明及得允許廠商補正之│
│ │情形,則機關依上開規定允許廠商補│
│ 如依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允許廠商補│正者,不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 正,是否違反本法第五十條各款不予│ │
│ 開標或決標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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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第五十八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一 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
│ 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價或│ 定「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結果在│
│ 部分標價偏低……得限期通知該廠商│ 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
│ 提出說明或擔保……並以次低標廠商│ 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 為最低標廠商。 │ 者外,應即宣布決標。」其實際│
│ (一) 本規定係為「得」限期,……而施│ 作法如下: │
│ 行細則第八十二條:機關辦理減價│ (一) 當投標廠商報價均超底價時,│
│ 或比價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第五│ 可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
│ 十八條總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者外,│ 四條之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
│ 應即宣布決標。係為「應」,於實│ 格,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如│
│ 務面應如何執行? │ 未逾底價,除有本法第五十八│
│ (二) 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價廠商細則未│ 條之情形者外,機關即應宣佈│
│ 予條件限制,如其與最低標形成默│ 決標。 │
│ 氣,除易生弊病,亦難符原條文合│ (二) 如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有本法第│
│ 理標價之精神。 │ 五十八條之情形者,即可依該│
│ │ 條規定辦理。至該條規定『「│
│ │ 得」限期通知……』之「得」│
│ │ 字,係賦予機關作業上之裁量│
│ │ 權,而非強制性之「應」字。│
│ │ 惟實務作業上,宜給予該最低│
│ │ 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之機會│
│ │ ,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
│ │二 如有來函所述第 2點之行為者,│
│ │ 即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
│ │ 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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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一○三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本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 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第二款末段但經│但經重整完成者,應註銷之」,指本│
│ 重整完成者,應註銷之。 │法第一○一條第十二款「重整或破產│
│ │程序中之廠商」情形者。 │
│ 所謂﹁重整完成者﹂施行細則未見說│ │
│ 明,是否專指本法第一○一條第十二│ │
│ 款之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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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草案) 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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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六十五條:機關訂定底價由規劃、│採購單位宜對預估金額先予審查後,│
│ 設計……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 …核定。 │ │
│ │ │
│ 採購單位僅依預估金額逕予簽報抑或│ │
│ 需對預估金額先予審查後,再簽報核│ │
│ 定底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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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六十六條:限制性之議價,訂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
│ 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 │參考廠商之報價。底價之訂定如在議│
│ │減價格程序之前,即無牴觸之虞。 │
│ (一) 是否與母法第四十六條之底價訂│ │
│ 定時機—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 │
│ 比價前定之牴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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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第七十三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正式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 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得通│」已修改為:「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
│ 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
│ 件內明顯可辨之輕微疏忽,與標價│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
│ 無關……。 │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
│ │之內容「第一項」。前項文件內明顯│
│ 屬一段式之開標,應如何執行?又│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
│ 所謂「輕微疏忽」應如何界訂?另│得允許廠商補正。「第二項」」其中│
│ 其疏忽雖與標價無關然經說明後得│已將「輕微疏忽」等字刪除。本項規│
│ 以參加價格,仍會影響其他廠商權│定無論是一段開標或分段開標案件均│
│ 益,因此本規定是否僅限於分段開│適用。 │
│ 標時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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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第七十五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一 正式發布之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 二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
│ 決標對象時,……比減後之標價仍│ 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
│ 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比減價格│ 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
│ 次數已達……規定之三次者,逕行│ 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
│ 抽籤決定之。 │ 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
│ │ 抽籤決定之「第一項」。前項標│
│ (一) 本規定應係適用於在底價內之最│ 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
│ 低標價相同時,比減價之次數依│ 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
│ 前段應以一次為限,比減後標價│ 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
│ 仍相同則以抽籤決定,因此應無│ 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 後段所敘比減次數達三次之現象│ 之。「第二項」」有關第一項後│
│ 。 │ 段規定:「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
│ (二) 比減後之標價相同以抽籤決定,│ 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
│ 其抽籤之代表由何人代表之?宜│ 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
│ 明定以免爭議。 │ 之」一節,係指廠商經比減價格│
│ │ 三次後發生最低標有二家以上廠│
│ │ 商之標價相同時,因比減次數已│
│ │ 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
│ │ 規定之次數,依規定不得再比減│
│ │ ,此時即應逕行以抽籤方式決定│
│ │ 之,不可再以比減方式辦理。 │
│ │二 至抽籤由何人代表一節,可由廠│
│ │ 商自行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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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第九十二條:機關辦理決標前,應│一 第一、二項問題答覆如下:原草│
│ 審查得標廠商之總標價與分項價格│ 案條文已修正為「廠商投標文件│
│ 合計結果是否一致,其有不一致者│ 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 以較低者決標。前項投標文件內記│ ,以文字為準。」已刪除原草案│
│ 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 之前段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 字為準。 │ 八十一條」 │
│ (一) 本規定是否於採母法第五十八條│二 前揭條文所稱「號碼」,指記載│
│ 時再予以辦理。 │ 金額之阿拉伯數字,查本條文之│
│ (二) 決標時規定機關應審查廠商之總│ 說明欄亦已載明「明定標價文字│
│ 標價與分項價格,徒增作業困擾│ (俗稱大寫) 與號碼 (俗稱小寫│
│ ,又廠商分項價格合計有誤時,│ ) 不一致時之處理原則。」其文│
│ 機關是否得逕予更正採用。 │ 意已明確表達。其中所定「文字│
│ (三) 第二項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與「號碼」,係民法第四條、│
│ ,以文字為準,所稱號碼是否指│ 票據法第七條之用詞。 │
│ 阿拉伯數字,又其易與第一項混│ │
│ 淆競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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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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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第二條: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辦法第八條規定:「機關允│
│ │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 異業共同投標時是否可以分開訂約│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
│ ,抑或強制性共同具名訂約? │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
│ │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
│ │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
│ │亦同。」準此,契約之簽訂應共同具│
│ │名訂約,不得分開訂約。 │
│ │ │
│查核暨公告金額: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
│一五 有關工程採購部分,其計算標準是│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 否以工作費及材料費合併計之? │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
│ │額於招標前認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 │六條」。同一標案其工作費及材料費│
│ │之編列如屬同一預算自應以併計後之│
│ │金額作為認定標準;非屬同一預算但│
│ │合併辦理招標者,亦應予以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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