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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7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9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之界定

主    旨:關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
          者,是為「機關」,其直接隸屬之上一級機關,為「政府採購法」第九條
          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北市警後字第八八二四六二九三○○號函
              。
          二  貴局所屬各單位如未符合前揭要件,則與  貴局為同一機關,貴局之
              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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