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適用之疑義
主 旨:貴校來函所列以教育部補助款及 貴校配合款辦理之九項採購案,其單項 金額在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 餘不適用。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八八) 亞專總字第八八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