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是否採用進口品之疑義
主 旨:貴院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定, 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預。」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 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復請 查照 。 說 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彰醫總字第一六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