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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6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6 條
旨: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是否採用進口品之疑義

主    旨:貴院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定,
          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預。」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
          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別招標。復請  查照
          。
說    明: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彰醫總字第一六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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