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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3、30、49、58、71、9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五十八、七十一條文疑義

主    旨:關於  貴處所提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
          照。
說    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水工字第 A880500248  號函。

附    件:
┌──────────────────┬────────────────┐
│       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所提疑義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答覆      │
├──────────────────┼────────────────┤
│一  有訂底價之工程採購招標,採底價內│                                │
│    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最低標價│                                │
│    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主辦工程│                                │
│    機關逕予決標,得標廠商是否須繳納│                                │
│    差額保證金?                    │一  招標文件如已就「差額保證金」│
│                                    │    加以明定者即應依其規定辦理。│
│                                    │二  招標文件未明定者,機關如認為│
│                                    │    廠商標價雖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
│                                    │    十,但並無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
│                                    │    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所稱「顯不│
│                                    │    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
│                                    │    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亦未│
│                                    │    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擔保,而直│
│                                    │    接決標予該廠商者,可免收取「│
│                                    │    差額保證金」。反之,如有前述│
│                                    │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情形,機關│
│                                    │    亦得要求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
│                                    │    金」作為擔保。              │
│                                    │三  有關「差額保證金」之計算及提│
│                                    │    出規定,請依「押標金保證金暨│
│                                    │    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之│
│                                    │    規定。                      │
├──────────────────┼────────────────┤
│二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一  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
│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略以……以取得三│    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
│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就│    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    所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本規│    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
│    定於工程採購訂有底價時應如何辦理│    價或議價前定之。」          │
│    ?所謂符合需要者,應如何認定?又│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    是否就所有報價廠商通知二家或一家│    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    辦理比價或議價,其選擇邀請對象,│    稱「符合需要者」,係由採購機│
│    應如何界訂?                    │    關就廠商所提供之書面報價或企│
│                                    │    劃書審查決定,如符合需要者僅│
│                                    │    一家,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如在│
│                                    │    二家以上,得以比價辦理。符合│
│                                    │    需要之廠商家數眾多時,得擇價│
│                                    │    格較低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符│
│                                    │    合需要之最低標報價在底價以下│
│                                    │    時,應即決標,免再議價或比價│
│                                    │    。                          │
├──────────────────┼────────────────┤
│三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機關承辦採購│
│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
│    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亦即係依個案│
│    。」所謂採購單位之人員是依個案論│論之,承辦該採購案件之最基層承辦│
│    之 (亦即依各承辦人員經辦之採購案│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
│    件) 抑或該採購主辦課、室全體人員│及材料之檢驗人。                │
│    均不得辦理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
│    如為前者尚可因應,若為後者,所涉│                                │
│    及之層面較廣,於實務面有窒礙難行│                                │
│    之處 (如本處所屬機關為執行工程單│                                │
│    位,其工程之測量、設計、編製預算│                                │
│    書、發包、施工、驗收等均由工務課│                                │
│    辦理,另管理課為工程之接管單位,│                                │
│    依採購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其為會驗單│                                │
│    位,該兩單位人員均為工程技術人員│                                │
│    ,餘之單位人員為行政人員,限制採│                                │
│    購單位人員不得為工程採購主驗人,│                                │
│    而由其它課室行政人員擔任主驗人,│                                │
│    除不適任外亦不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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