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經 (八八) 國營字第八八五三五五七○號
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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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濟 部 所詢事宜 │ 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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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是。 │
│ 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
│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
│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新台│ │
│ 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適用本法│ │
│ 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 │ │
│ (一) 計算補助金額額度是否達前揭│不一定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
│ 基準,而需適用本法相關規定│法) 第四條之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 時,是否僅含受補助法人或團│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 體實際對外採購之金額? (即│,才適用本法之規定) 。 │
│ 若補助金額中屬支付受補助法│ │
│ 人或團體之人事費、行政規劃│ │
│ 費等,則不需列入前揭基準之│ │
│ 計算) │ │
│ │ │
│ (二) 當受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是。 │
│ 需適用本法規定時,其應用補│ │
│ 助金額所辦理之每一採購案件│ │
│ 均需受該法之規範? │ │
│ │ │
│ 抑或當單一採購案件之金額達│否。 (第四條之適用對象為法人或團體) │
│ 前揭基準時方需受本法之規範│ │
│ ? (例如:受補助法人或團體│ │
│ 辦理活動,對外採購之補助總│ │
│ 金額雖達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標│ │
│ 準,但對外採購之便當、飲料│ │
│ 、設備等,單項採購金額均未│ │
│ 達前揭基準時,其採購是否仍│ │
│ 需受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 │
│ │ │
│ (三) 補助對象為自然人時,是否屬│ │
│ 該法第四條之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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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若係直接│此種補助行為非屬本法第四條之規範範圍│
│ 補助財物或勞務,是否屬本法第│,惟機關辦理該等補助財物或勞務之採購│
│ 四條之規範? │,應依本法之規定。 │
│ │ │
│ │ │
│ │不一定,應視該案件之性質及金額大小而│
│ 另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已指定特│定。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限制性招│
│ 定標的或品牌時,此時財物或勞│標辦理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 務之採購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依本法第四十│
│ 」方式辦理? │九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 │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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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機關以刊登法人或團體提供之「│ │
│ 特定」廣告宣傳品方式補助法人│ │
│ 或團體時,因廣告宣傳品之刊登│ │
│ 對機關而言似屬勞務委任之採購│同前點第二項答復。 │
│ ,需受本法相關規定之規範,此│ │
│ 時機關對廣告宣傳品之採購是否│ │
│ 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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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機關辦理補助前宜查明該案是否另有其他│
│ 條規定,「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機關同時補助,並可要求接受補助之法人│
│ 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或團體據實聲明,若日後查明該法人或團│
│ 補助總金額計算之。總金額達本│體聲明不實者,可採取追回補助金額之措│
│ 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施,並可將該法人或團體列為拒絕補助對│
│ 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象。 │
│ 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
│ 。惟法人或團體同時向不同機關│ │
│ 申請補助,但各補助機關間互不│ │
│ 知情,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未│ │
│ 善盡通知責任,告知各補助機關│ │
│ 其他機關之補助金額時,致補助│ │
│ 機關未能依本法規定辦理監督事│ │
│ 項,但補助金額已先行撥付,活│ │
│ 動亦已結束,補助金額無法索回│ │
│ ,此時補助機關有何補救措施?│ │
│ 補助機關有何責任?受補助法人│ │
│ 或團體有何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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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補助機關團│不是。所述情形為採購旅行社所提供之服│
│ 體出國考察國外相關業務之接待│務。 │
│ 事宜時,若機關係委由旅行社代│ │
│ 辦出國相關業務時,是否屬本法│ │
│ 第五條所規範之代辦採購? │ │
│ │採購旅行社所提供之服務,其採購金額之│
│ 若屬代辦採購時,委託對象之選│認定,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
│ 定程序,是否依機關支付旅行社│ │
│ 代辦佣金額度多寡,依未達公告│ │
│ 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 │
│ 以上等情況辦理委託對象之選定│非屬代辦採購。 │
│ 作業? │ │
│ │ │
│ 另若屬代辦採購時,旅行社於國│ │
│ 外代辦採購是否仍需受本法規範│ │
│ ?此時機關如何執行採購監辦程│ │
│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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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部所屬事業為強化中小企業研│ │
│ 發能力,加速產業升級,提高投│ │
│ 資意願,振興國內經濟,協助中│ │
│ 小企業研究發展。協助中小企業│ │
│ 研究發展程序,係由中小企業提│ │
│ 出研發需求,經評估可行後,由│是。 │
│ 本部所屬事業與受協助之中小企│ │
│ 業簽訂契約,按期撥付協助研究│ │
│ 發展之經費;對研究所得技術成│ │
│ 果,本部各事業得以轉投資或授│ │
│ 權民間企業進行生產與使用。此│ │
│ 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方案是否│ │
│ 屬本法第四條所規範之「補助」│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
│ 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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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協助之中小企業應用本部各事│ │
│ 業協助之金額對外採購時,是否│ │
│ 需受本法相關規定之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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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若本部各事業協助中小企業研究│是。 │
│ 發展屬本法所規範之「補助」,│ │
│ 於本法施行前已簽約之協助案件│ │
│ ,因簽約時未告知受協助之中小│ │
│ 企業其對外採購需依本法規定辦│ │
│ 理,於本法正式施行後其對外採│ │
│ 購是否仍須依本法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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