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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3、26、27、28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八九七七四號函
              。
          二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公告,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至於右函說明二所述情形,
              如資格及規格之規定預先公告,則所列解釋無誤。
          三  有關非經常性採購之選擇性招標,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對於
              符合資格條件廠商及合格廠商投標之家數並無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公告,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
              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既已明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故未達公
              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之。
          五  關於租用私人房舍乙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請 貴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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