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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70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5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補助之疑義

主    旨:貴基金會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疑義乙節,本會意見詳如附件,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文藝企字第○○○○六號函。

附    件: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政府採購法》疑義
          第一問:本基金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應可確定,然而依法接受政
                  府捐助成立及日後之捐贈,此項政府機關之捐助非為單一工程之
                  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因此是否為
                  本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請  釋
                  示。
                  答: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
                      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二問:本基金會年度預算經費係運用基金孳息,進行各類文化藝術之獎
                  勵、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委託活動或研究、內部設備之購置等,
                  何者需受本法規範,請  釋示。
                  答:貴基金會運用基金孳息辦理採購,與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有別,故不受本法規範。
          第三問:本基金會如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是否即表示由政府出資捐助、
                  捐贈之基金會,如全省之各縣市文化基金會 (政府捐助) 、公共
                  電視..等等,其本身即受本法之規範或視實際業務內容?,請
                    釋示。
                  答:貴基金會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個案採購,如符合本法第四條規
                      定之條件,即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問:本法第四條補助之定義為何?目前國內各機關有對藝文團體或工
                  作者為補助或獎助者甚多,此補助是否屬勞務委任?如何判斷?
                  請  釋示。
                  答:凡法人或團體之採購,其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係來自機關之補
                      助、獎助、捐助或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者,均屬本法
                      第四條之「補助」。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本身即為該項
                      採購之需求者,至勞務委任,其需求者為機關,二者顯然有
                      別。
          第五問: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限法人或團體,是否表示自然人在接受機關補
                  助或獎助時不受限制?
                  答:是,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不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六問:未來機關若委託本會辦理該機關現有之獎助業務,如文建會「傑
                  出演藝團隊」、新聞局「國片輔導金」等之評選作業,是否需依
                  本法相關流程辦理?請  釋示。
                  答:是,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第一項)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
                      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二項) 。」因此有關評選作業應依本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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