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所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壽鄉建字第五一○四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限制性招標,係指
直接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其適用條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
之限制。
三 本法第二十一條關於選擇性招標之合格廠商,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廠商;所稱平等受邀,如係為特定個案辦理者,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
之廠商投標;如屬經常性採購,應於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邀標方式
及家數。
四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決標予次低標時,如最低標廠商無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其 所繳押標金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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