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主 旨: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八八) 營 人八八○四○八○○號函。兼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北勞油字一二○七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 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皆有其特殊性。前揭「駕駛勞務」採購尚不具 特殊性,不宜從寬認定。至於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提可否提前簽 約一節,請自行衡酌。 三 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 「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又廠商 及駕駛人員之資格,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之規定辦理,並於契約訂明考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