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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6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52 條
旨:
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主    旨: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總處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八八) 營
              人八八○四○八○○號函。兼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八北勞油字一二○七號函。
          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
              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皆有其特殊性。前揭「駕駛勞務」採購尚不具
              特殊性,不宜從寬認定。至於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提可否提前簽
              約一節,請自行衡酌。
          三  至於為防止廠商壟斷行為,得採複數決標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 「分區」、「限制單一廠商最大供應量」之方式辦理。又廠商
              及駕駛人員之資格,亦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
              準」之規定辦理,並於契約訂明考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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