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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工程企字第 88057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疑義

主    旨:關於契約生效日期如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八八) 校總字第八八一九八八號函
              。
          二  契約生效日期之認定,宜視個案性質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一) 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契約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契約經當事
                人雙方完成簽署之日為生效日。至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或契約另
                有規定者外,指當事人雙方共同完成簽署之日;雙方非同一日簽署
                者,以在後者為準。
           (二) 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
                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工程
  企字第 10100013140  號函,修正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
  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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