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31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28-29 頁
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通過「美濃鎮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監督條例」適 法疑義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 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 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 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並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本案美 濃鎮民代表會通過之「美濃鎮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監督條例」之法規名 稱,其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為「美濃鎮」而非「美濃鎮公所」,另規 約名稱應以「自治條例」定名,不得以「條例」定名。至地方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係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所明文,有關 貴縣各鄉 (鎮、市) 規約送 貴府備查時,自應依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並酌相關業務法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