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39 期 47 頁
關於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 ,函送「上級政府」備查時,是否由臺灣省政府備查疑義
主 旨:關於貴省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備查 時,是否由貴府備查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府人一字第三三三二六號函。 二 查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明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首揭 規定省政府已非具有獨立事權及獨立預算之一級政府,而是屬於中央 政府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另查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九 條及第七十六條所稱「上級政府」之規定,均以中央主管機關為縣 ( 市) 之上級政府對應單位。 三 至有關省政府既為行政院派出機關,法理上亦屬縣 (市) 上級政府, 有無辦理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上級政府之職權一節,依同法 第八條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 縣 (市) 自治事項。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 行政院交辦事項。」復依「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三款 規定,民政廳有掌理自治機關組織事項之職掌,依該規程第二條立法 說明: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前,各廳、處、會執行本規 程所掌理之事項,即屬辦理法令授權之事項。依上開規定,有關貴省 各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之修 (訂) 案件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備查 時,在貴府暫行組織規程修正前,法令既經授權由貴府辦理,仍得由 貴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