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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5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2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直轄市都市計畫擬定、審議及執行之自治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查自治事項之定義,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地方自治團體
          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
          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有關直轄市都市計畫之自
          治事權,地方制度法既明定為「擬定」、「審議」及「執行」之階段事權
          ,貴市於首揭階段中,在不牴觸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律及其授權法規之範
          圍內,自有自主的政策規劃、立法及執行之權。至有關各種都市計畫於依
          法擬定、審議後,都市計畫法均明定應依法報請上級政府核定或備案後,
          方得發布實施,有關貴市都市計畫事項,自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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