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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29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48-49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28、54、62 條
旨: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地方自治團體」之定義

全文內容:一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業明定應經地方
              立法機關通過。另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以自治條
              例訂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係指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
              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及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之組織自治條例而言,至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
              市) 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業明定由行政機關
              以自治規則定之。
          二  至有關「台南縣政府組織規程」,  貴府應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於本
              部完成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訂定發布後,依準則之規定擬訂「台南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貴府再依組織準則及組織自
              治條例之規定,訂定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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