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業明定應經地方
立法機關通過。另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以自治條
例訂定一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係指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及第六十
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 公所之組織自治條例而言,至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
、市) 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業明定由行政機
關以自治規則定之。
二 至有關「台南縣政府組織規程」, 貴府應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於本
部完成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訂定發布後,依準則之規定擬訂「台南
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貴府再依組織準則及組織自
治條例之規定,訂定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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