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83-84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99 頁
臨時會會期逾越法定日數部分,不得支領相關費用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業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三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臨時會之召開……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本案臺北縣議會函報該會第十四屆第 五次臨時會會期九日,因有違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本案自應依上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