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48 期 13-14 頁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否自「臺 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適用該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
全文內容:一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 否自「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 適用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一案 。 二 案經轉准銓敘部本 (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七台法五字第一六九 七五○七號書函復略以:「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 其職系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不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主 要係針對省級公務人員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須移 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為免其因職系不符,致無從移撥安置,故 以特別法明定得先行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是以, 如非上述情形,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