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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87)局力字第 0283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48 期 13-14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24 條
旨: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否自「臺
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適用該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

全文內容:一  關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之人員,擬調其他「非業務承受機關」之一般行政職系職務,得
              否自「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比照
              適用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先行調職,再施以專長轉換訓練疑義一案
              。
          二  案經轉准銓敘部本 (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七台法五字第一六九
              七五○七號書函復略以:「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
              其職系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不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其立法意旨主
              要係針對省級公務人員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須移
              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為免其因職系不符,致無從移撥安置,故
              以特別法明定得先行派職,並由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是以,
              如非上述情形,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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