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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26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19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22、24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旨: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
服從之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勢,應按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二十
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
員均適用之。」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一  違法。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及臺灣省各縣
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六十一條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除法令別
有規定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綜上規定,鎮長對上級機關就其
鹽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抗命情事,即構成違法行為
,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規定予以懲戒。來函所述情形,該鎮長是否有
抗命情事,請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
          服從之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勢,應按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二十
          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
          員均適用之。」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一  違法。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及臺灣省各縣
          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六十一條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除法令別
          有規定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綜上規定,鎮長對上級機關就其
          鹽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有抗命情事,即構成違法行為
          ,自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規定予以懲戒。來函所述情形,該鎮長是否有
          抗命情事,請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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