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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無)字第 09505229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9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9  月 26 日「研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採購金額之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0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810
              60  號函辦理。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採購,涉
              及本法第 99 條甄選投資廠商者、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
              金額者、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
              購金額之認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7  款、第 9  款、第 10
              款已有規定。由於各機關委託態樣不一,宜由機關斟酌個案性質依上
              開規定認定。
          三、機關依前揭規定認定採購金額時,宜考量其合理性,例如:徵求經銷
              商之案件,不宜因難以預估廠商可能獲得之獎勵金,而以經銷金額認
              定之,致產生採購金額膨脹之情形;資源回收場委託清運及管理,機
              關原無其他支出之案件,不宜因難以預估廠商回收資源可能之盈收對
              價,而強以機關支出新台幣 1  元認定之,致造成採購金額嚴重偏低
              或排除適用相關規定之情形,並避免政府採購之統計資料失真。
          四、前揭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採購金額認定問題,如仍有疑義,得敘明
              個案情形函請本府解釋。

附    件:「研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採購金額之認定疑義」
          會議紀錄
          一、時間:95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
          三、主持人:企劃處楊處長立奇(蘇副處長明通代理)    記錄:張聰穎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件。
          五、主席致詞:略。
          六、緣由:
                  本案緣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酒類外銷
              徵求獨家經銷商之採購,其契約明定經銷商之經銷量達到一定門檻即
              給予獎勵金,惟由於無法預估經銷商之經銷量,致難以核算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予經銷商之獎勵金,造成採購金額認定產生疑義
              ,乃函請本會釋疑。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雖已有採購金
              額認定之規定(如第 7  款、第 9  款、第 10 款),惟就實際個案
              情形,各機關之認定或有不同,為免採購金額認定差異過大,統計資
              料失真,有必要瞭解各機關之現行委託態樣及採購金額認定方式,俾
              研議合理之認定原則,爰召開本次會議。
          七、各機關發言及討論內容:略。
          八、結論: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採購,涉及本法第
                99  條甄選投資廠商者、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購金
                額之認定,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7  款、第 9  款、第 10 款
                已有規定。由於各機關委託態樣不一,宜由機關斟酌個案性質依上
                開規定認定。
          (二)機關依前揭規定認定採購金額時,宜考量其合理性,例如:徵求經
                銷商之案件,不宜因難以預估廠商可能獲得之獎勵金,而以經銷金
                額認定之,致產生採購金額膨脹之情形;資源回收場委託清運及管
                理,機關原無其他支出之案件,不宜因難以預估廠商回收資源可能
                之盈收對價,而強以機關支出新台幣 1  元認定之,致造成採購金
                額嚴重偏低或排除適用相關規定之情形,並避免政府採購之統計資
                料失真。
          (三)前揭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之採購金額認定問題,如仍有疑義,得敘
                明個案情形函請本會解釋。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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