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05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無)字第 095027056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為降低公共工程工安事故,擬限制 3  年內曾發生重大工安事故之投標廠
商資格函請釋示
主    旨:有關  貴局為降低公共工程工安事故,擬限制 3  年內曾發生重大工安事
          故之投標廠商資格函請釋示 1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5  月 29 日北市工授養字第 09561171500  號函。
          二、加強承攬公共工程廠商對維護勞工安全之重視,  貴機關除得於辦理
              最有利標之採購時,可將投標廠商維護勞工安全衛生之履約優劣情形
              列入評選項目,藉以達擇優選商或排除不良廠商之目的。另以最低標
              辦理異質工程,得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於招標文
              件中將其列為審查項目、訂定審查標準,並得規定總平均不低於審查
              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亦可達相同成
              效。
          三、有關  貴局函請釋示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者」之規定,對於特殊或巨額工程採購,限制 3  年內發生
              工安事故廠商之投標資格 1  節,因屬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本府將另
              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案認定釋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