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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 (無)字第 596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中央選舉委員會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3 條
旨:
重行公告當選之當選人,仍得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對之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其日期應自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全文內容:貴會所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向管轄法院提
          起選舉當選無效之訴,應否包括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在內,如該選舉區候
          選人再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 15 日內限期起訴,應自何時起算疑義
          乙案,案經洽准法務部 84 年 8  月 22 日法 84 律字第 19960  號函略
          以:「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有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
          一,向該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當選無效之訴者,以該當選人已當選,並自當
          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提起為要件。故如當選人已當選,係經重行
          公告始當選者,對其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似應自其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之
          日起15日內提起。本件依來函所述,台灣省○○縣議會第 13 屆議員當選
          人○○○君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台灣省政府依省縣自治法第 5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解除其職務。台灣省選舉委員會亦於 84 年 4
          月 21 日重行公告○○○君當選。依上所述,如○君之當選亦有選罷法第
          10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該選舉區候選人似得自重行公告當
          選人名單之日起 15 日內,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會同意上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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