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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 高市衛社字第 10836614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 第 1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5、31 條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自 108.09.01  起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
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主    旨:公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並自 108
          年 9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10  條第 2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市民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本局依菸害防制
              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
              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宣導期 3
              個月。
          二、108 年 12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3
              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騎樓、庇廊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  便利商店)、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 5  家連鎖便利商店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
                份有限公司、金 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85  度 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
                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 6  家連鎖咖啡店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肯德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摩斯漢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三商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UBWAY)、丹丹漢堡等 8  家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 1
                樓門市前之騎樓及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設
                置騎樓或庇廊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四、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
              球資訊網(網址 http://khd.kcg.gov.tw)。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民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高市衛社
  字第 11233879100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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