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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高市衛疾管字第 10736257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7 年秋字第 1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70 條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補
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
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

主    旨:公告本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
          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對象:
          (一)補習班係針對大專院校以下年齡層授予課程者。
          (二)安親班(含小學及幼兒園外包之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
          (三)樂齡學習單位係指提供 55 歲以上人民從事學習之單位,如長青學
                苑及樂齡學習中心等。
          二、為避免因延誤通報造成群聚發生及疫情擴大,本市轄內前項機構/單
              位,如發現學生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
              生所。
          (一)類流感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
                  性感冒。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
                  性感冒。
          (二)腹瀉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
                  炎。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
                  炎。
          (三)水痘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相關圖表:附件 高雄市「補習班/(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公告相關防疫措施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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