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7 年秋字第 17 期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補 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 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
主 旨:公告本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 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實施對象: (一)補習班係針對大專院校以下年齡層授予課程者。 (二)安親班(含小學及幼兒園外包之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 (三)樂齡學習單位係指提供 55 歲以上人民從事學習之單位,如長青學 苑及樂齡學習中心等。 二、為避免因延誤通報造成群聚發生及疫情擴大,本市轄內前項機構/單 位,如發現學生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 生所。 (一)類流感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 性感冒。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 性感冒。 (二)腹瀉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 炎。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 炎。 (三)水痘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