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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高市衛疾管字第 10735669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7 年秋字第 9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70 條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大
寮區及楠梓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
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

主    旨:公告本市大寮區及楠梓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
          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並
          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辦理。
公告事項:一、考量旨揭集中住宿地點囿於住宿空間狹窄與收住人數眾多及防疫警覺
              性不佳等因素,易成為傳染病發生或聚集之地點,故若經主管機關認
              定係屬前述類似住宿地點,即為本公告適用對象。
          二、為保障國際移工健康人權,並避免因延誤就醫及通報造成群聚發生及
              疫情擴大,於大寮區及楠梓區轄內提供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
              )集中住宿地點之負責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善盡對渠等照顧之責任
              ,如發現渠等出現身體不適應立即協助就醫,若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所在地衛生所:
          (一)疑似結核病個案通報條件:咳嗽持續 2(含)週以上。
          (二)疑似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個案通報條件:
                1.發燒≧38℃並伴隨以下症狀之一。
                2.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出疹、噁心、嘔吐
                  或充血性結膜炎。
          (三)類流感群聚通報條件(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1.同一住宿地點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人員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流行性感冒。
                2.同一住宿地點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人員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流行性感冒。
          (四)腹瀉群聚通報條件(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1.同一住宿地點同一天內有 2(含)名以上人員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腸胃炎。
                2.同一住宿地點一週內累計 5(含)名以上人員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腸胃炎。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相關圖表:附件 高雄市本市大寮區及楠梓區公告相關防疫措施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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