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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高市社兒少字第 11137988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第 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2、70 條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12  年度高雄市弱勢兒
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 112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及社會救助
                  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定無力扶養之事實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
                    重大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2.兒童及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3.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二、上述第 2  款及第 3  款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未達本市 112  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2  萬 1,629  元
              )。
          (一)動產: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
                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
                產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
                ,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079  計算)。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補助金額:
          (一)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未滿 15 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479 元;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
                補助新臺幣 2,155  元。
          (二)監護 2  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 18 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
                幣 2,155  元。但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應持續就學
                始得補助。
          四、111 年已列冊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其 112  年度調查所
              需 110  年度國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
              機關提供之。若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
              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
              供必要之佐證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五、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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