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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高市社兒少字第 111379886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第 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 條
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告 112  年度高雄市弱勢單
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主    旨:公告 112  年度本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資產審核標準及相
          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及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辦理弱勢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本市最低生活費定為每
              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4,419  元。
          二、申請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資格如下:
          (一)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
          (二)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 112  年度最低
                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2  萬 1,629  元)者。
          (四)動產:全家人口 4  口以內(含 4  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
                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
                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每戶未超過新臺幣 120  萬元整;惟逾 4
                口者,每增加 1  口得增加新臺幣 18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
                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 0.0079 計算。)
          (五)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標準:
          (一)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未滿 15 歲者,每人
                每月補助新臺幣 2,479  元;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且仍
                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155  元。
          (二)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2  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 18 歲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2,155  元。但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四、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標準:
          (一)符合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 3  條資格,已領有子女生活
                補助之單親家庭,其子女年滿 18 歲以上未滿 25 歲,且繼續就讀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者,得申請弱勢單親家庭
                子女教育補助,每人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4,000  元。惟
                同時符合中央有關教育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之規定者,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中央機關之補助
                或津貼低於同辦法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發給差額。
          (二)延長修業年限、補修、重修、重讀、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
                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或接受
                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五、111 年已列冊之弱勢單親家庭,其 112  年度調查所需 110  年度國
              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機關提供之。若
              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
              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若未於上述時間送達者,則視為
              同意委由本局或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
              得依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
              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之佐證文件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
              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六、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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