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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高市社兒少字第 108419093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3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0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2、70 條
旨:
有關 109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之
公告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如下: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
              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並在學中,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重
                  大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二、上述第(二)、(三)款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未達本市 109  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1  萬 9,649  元
              )。
          (一)動產: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中獎所得、財產交易
                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
                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107 計算)。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108 年已列冊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其 109  年度調查所
              需 107  年度國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
              機關提供之。若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
              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
              供必要之佐證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四、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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