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30 期
有關 109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之 公告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產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 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申請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如下: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 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並在學中,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重 大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二、上述第(二)、(三)款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未達本市 109 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新臺幣 1 萬 9,649 元 )。 (一)動產: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中獎所得、財產交易 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 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 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0.0107 計算)。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 新臺幣 650 萬元整。 三、108 年已列冊之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其 109 年度調查所 需 107 年度國稅局所得稅及財產證明資料,由本局或區公所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洽請國稅局及相關 機關提供之。若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異動資料,請於 108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戶籍地區公所查調資料並以為審核依 據。但本局或區公所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 供必要之佐證資料,若未備齊文件資料,得依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四、公告地點: (一)刊登高雄市政府公報。 (二)高雄市各區公所公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