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514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高市監驗字第 1040053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 期 745-7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 105  年度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之
受託汽車代檢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 105  年度委託汽車代檢單位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地點:詳如本所 105  年度委託汽車代檢單位
              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相關圖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5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