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24 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高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11 年度高雄市 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委託事項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11 年度高雄市辦理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查核輔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已登記繳費責任業者申報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作業,宣導相關政策法令及現場輔導公告 指定繳費責任業者依法辦理業者登記、誠實申報營業量並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 (二)針對未依規定誠實申報繳費或短漏申報之公告指定繳費責任業者, 加強查核及稽催管控作業,提升繳費責任業者資源回收基金催收成 效並協助機關積極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資源回收計畫、考 核等工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局與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立契約內容 辦理(並依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周知。 三、委託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刊登市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及本局公 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