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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衛字第 11132712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2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高雄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11 年度高雄市
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委託事項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11 年度高雄市辦理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查核輔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已登記繳費責任業者申報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作業,宣導相關政策法令及現場輔導公告
                指定繳費責任業者依法辦理業者登記、誠實申報營業量並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
          (二)針對未依規定誠實申報繳費或短漏申報之公告指定繳費責任業者,
                加強查核及稽催管控作業,提升繳費責任業者資源回收基金催收成
                效並協助機關積極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機關資源回收計畫、考
                核等工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局與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訂立契約內容
              辦理(並依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周知。
          三、委託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刊登市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及本局公
              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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