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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衛字第 11031191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第 1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
度高雄市資源回收查核暨回收處理業輔導管制工作計畫」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度高雄市資源
          回收查核暨回收處理業輔導管制工作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登記審查、操作設施標準稽查、回收處
                理營運量查核、環境整潔維護巡查、輔導及管理工作。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用地合法使用案件輔導、審查工作。
          (三)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設施標準稽查、回收營運量申報
                查核、環境整潔維護巡查、輔導、普查及管理工作。
          (四)辦理轄內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販賣業者
                稽查、管理工作。
          (五)辦理學校、機關、大樓、社區垃圾分類查核輔導。
          (六)辦理本市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輔導、查核、管理工作。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局與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契約內容
              辦理(並依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周知。
          三、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刊登市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及本局公
              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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