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8 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委託綠信環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本市已記繳費責任業者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等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本市已 記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等相關事宜。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