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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空字第 11131675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9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
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年高雄市移動污染源(柴油車)污染
減量暨動力站維護管理計畫」事項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年高雄市移動污染源(柴
          油車)污染減量暨動力站維護管理計畫」事項。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高雄市移動污染源(柴油車
              )污染減量暨動力站維護管理計畫」,工作事項包括:
          (一)執行使用中柴油車路邊排煙稽查、目測判煙、通知檢測等稽查作業
                。
          (二)執行本市港區、工業區及空氣品質維護區柴油車隊管制,輔導加入
                自主管理。
          (三)執行架設車牌辨識系統,掌握進出柴油車輛,針對進入空氣品質維
                護區未符合管制標準之車輛,限期改善完成等事宜。
          (四)推動使用中柴油車保檢合一制度,辦理認可保養廠授權執行檢測作
                業,推動本市大型柴油車定期檢驗作業。
          (五)辦理本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品保品管及維護作業。
          (六)執行移動污染源車輛怠速稽查宣導作業。
          (七)執行車輛油品採樣、大客貨運車隊油品追蹤列管。
          (八)協助維護柴油車管制相關資訊化管理系統及網頁。
          二、委託期限: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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