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5 期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年高雄市固定污染 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系統管理計畫」相關作業
主 旨:公告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局「111 年高雄市固定污染源連續 自動監測設施(CEMS)系統管理計畫」相關作業。 依 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查核公私場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法規符合度。 (二)維護機關固定污染源相關資料庫之功能及通訊環境,確保正常運作 。 (三)審查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設置計畫、修正 計畫。 二、委託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