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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空字第 11131527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5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公告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年高雄市固定污染
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系統管理計畫」相關作業

主    旨:公告委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局「111 年高雄市固定污染源連續
          自動監測設施(CEMS)系統管理計畫」相關作業。
依    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
          (一)查核公私場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法規符合度。
          (二)維護機關固定污染源相關資料庫之功能及通訊環境,確保正常運作
                。
          (三)審查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設置計畫、修正
                計畫。
          二、委託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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