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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稽字第 10340717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2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公告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高雄市水中揮發性有
              機物暨臭味源稽查管制計劃」,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項規定,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
              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四、執行期間自 103  年 9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5  日止。
              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 407  巷
              20  弄 39 號 4  樓,電話:(02)0000-0000 ,傳真:(02)0000
              -0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真:(07
              )731-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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