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4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1 條規定 ,公告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2 年度高雄市水中揮發性有 機物暨臭味源稽查管制計劃」,因辦理本案業務需要,特委託該公司 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四、執行期間自 102 年 9 月 6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5 日止。 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 407 巷 20 弄 39 號 4 樓,電話:(02)00000-0000,傳真:(02)0000 -0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 15 號,電話:(07)381-7041,傳真:(07 )-381-3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