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7 期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 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主 旨:公告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 年度高雄市畜牧廢水氨氮 回收推動計畫」,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上開規定,本局委託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 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 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或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120 號 15 樓 之 1,電話:07-7168081,傳真:07-7168055。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07-735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