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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 10831358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8 年春字第 1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磐誠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相關
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高雄市二仁溪、
              阿公店溪關鍵測站污染削減暨管制計畫」,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
              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上開規定,本局委託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
              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或檢測公司或汎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執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08  年 1  月 23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22 樓
              之 1,電話:07-2691901,傳真:07-2691303。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07-73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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