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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 10746410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8 年春字第 3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
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局自 107  年 12 月 24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
          證工作。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局自 107  年 12 月 24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
              為查證工作。
          二、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證號:環署環檢字第 054  號)執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07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元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120  號 15 樓
              之 1,電話:07-7168081,傳真:07-7168055。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 07-735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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