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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 10734672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7 年夏字第 1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磐誠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局自 107  年 5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
          為查證工作。
依    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局自 107  年 5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前揭涉及廢污水排放採樣檢驗作業,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證號:環署環檢字第 036  號)執行。
          四、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五、執行期間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磐
              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22 樓
              之 1,電話:07-2691901,傳真:07-2691303。
          六、對本公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
              治科,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 07-735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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