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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 10339932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1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
合污水處理廠等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經
          濟部工業局仁大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永安工業區服務中心、經
          濟部工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社團法人高雄萬○工業區廠
          商協會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權區域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
              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針對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
              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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