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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 103344415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公告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之公
告

主    旨:公告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之公告乙份。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高雄市流域污染總量
              管理及點源污染削減計畫」,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條項規定,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之相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四、執行期間自 103  年 4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 407  巷
              20  弄 39 號 4  樓,電話(02)0000-0000,傳真(02)0000-0000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07)73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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