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12 期
公告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之公 告
主 旨:公告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所為查證工作之公告乙份。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3 年度高雄市流域污染總量 管理及點源污染削減計畫」,特委託該公司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 二、依該條項規定,該公司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之相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三、執行區域:本市轄區。 四、執行期間自 103 年 4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 407 巷 20 弄 39 號 4 樓,電話(02)0000-0000,傳真(02)0000-0000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壤及水污染防治科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 834 號,電話:(07)735-1500,傳 真:(07)735-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