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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一字第 09800301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2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正修科技大學辦理 98 年度揮發性有機物
及臭味管理計畫相關業務,並自 98 年 4  月 17 日起至 99 年 4  月 1
6 日止
          關業務。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正修科技大學辦理 98 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臭味管理計畫相
              關業務,包括:辦理本市轄區內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查核、列管工
              廠揮發性有機物申報資料審查及相關資料之統計分析、抽驗公私場所
              設備元件洩漏濃度及管道 VOCs 排放濃度、本市公私場所周界及管道
              異味污染物檢測、本市臭味來源工廠巡查、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功能
              審查及監督、加油站氣油比測試、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操作狀況及管線
              洩漏查核及輔導、加油站氣漏檢測、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源 FTIR
              周界監測及減量輔導、環境監測紅外線空氣品質監測站維護操作與資
              料分析等事宜。
          二、委託期限:自 98 年 4  月 17 日起至 99 年 4  月 16 日止。
          三、公告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另行公告辦理。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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