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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一字第 09500175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11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市固定污染源業務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市固定污染源業務相關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事項:辦理本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含查核)、監督固定污染
              源檢測工作、檢測報告審核、污染源巡查管理等事宜。
          二、委託期間:自本公告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府本部(刊登市府公報)、張貼高雄市政府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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