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17 期
為維護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請未經核准放置於港區內之物料所 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清除
主 旨:公告永新漁港岸置漁筏、舢舨及港區內之廢棄漁網具、船筏廢棄料件、廢 容(簍)器、廢板材等物料,請所有人於 104 年 9 月 4 日前自行移 除遷移或清除,逾期仍未移除遷移或清除者,本局訂於 104 年 9 月 9 日辦理強制執行(清除)作業。 依 據:漁港法第 17、19、21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暨高雄市政府 100 年 4 月 12 日高市四維海四字第 1000036017 號公告「漁港法」規定有關本府權限, 委任本府海洋局執行。 公告事項:一、為維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與港區秩序,並防止登革熱,杜絕 蚊蟲孳生,未經核准放置於本市永新漁港港區內之岸置漁筏、舢舨及 港區內之廢棄漁網具、船筏廢棄料件、廢容(簍)器、廢板材等物料 ,請所有人於 104 年 9 月 4 日前自行移除、遷移或清除,逾期 仍未移除、遷移或清除者,本局訂於 104 年 9 月 9 日辦理強制 執行(清除)作業。 二、上述漁筏、舢舨如有漁港法第 17 條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 泊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且清除所 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其餘則由本局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代履行 規定,將該等船筏移至港區當地點置放。 三、另該港港域腹地區域之廢棄漁網具、船筏廢棄料件、廢容(簍)器、 廢板材等物料,本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管理人權責逕予以清除,以 維港區環境衛生。 四、如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惠請所有人於 104 年 9 月 4 日前 (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所有物(相 片)及陳述意見內容逕寄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 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研處,倘經查涉違反漁港法第 19 條事 實者,將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核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 下罰鍰,並於繳交罰鍰及清除處理費用後始得領回漁筏、舢舨。 五、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