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201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發文字號: 高市海四字第 10430896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第 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1 條
旨: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
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
,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主    旨: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致魚塭乙處,請占用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次
          日起 30 日內自行清除騰空返還,屆期未清除者將逕予清除,其代履行費
          用將依法向占用人追繳。 
依    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
          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一、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乙處,詳如附件。
          二、本局公告期間欲證明上開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者,請攜帶主管機關許
              可證明文件、產權登記證明文件等資料至高雄市海洋局(地址:高雄
              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查對。
          三、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