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第 4 期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 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 ,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主 旨: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致魚塭乙處,請占用人或使用人於公告次 日起 30 日內自行清除騰空返還,屆期未清除者將逕予清除,其代履行費 用將依法向占用人追繳。 依 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 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一、公告本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乙處,詳如附件。 二、本局公告期間欲證明上開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者,請攜帶主管機關許 可證明文件、產權登記證明文件等資料至高雄市海洋局(地址:高雄 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查對。 三、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