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02 年冬字第 13 期
請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之所有人,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以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
主 旨:公告「台端(所有人)擅自於興達漁港水域插棚養蚵已嚴重危害船舶航行 安全,請台端儘速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逾期仍未遷移者 ,將逕為強制清除」。 依 據:漁港法第 17、18、21、23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行政執 行法第 27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暨高雄市政府 100 年 4 月 12 日高市四維海四字第 1000036017 號公告「漁港法」規定有關本府權 限,委任本府海洋局執行。 公告事項:一、為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台端(所有人)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 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已嚴重危害船舶航行安全。請台端儘速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逾期仍未遷移者,將逕為強制清除。 二、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港法第 21 條規定,核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 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 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台端(所有人)如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惠請於公告之日起至 1 02 年 11 月 25 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 聯絡電話、所有物(相片)及陳述意見內容逕寄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中一路 2 號)研處。 四、本公告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