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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發文字號: 高市海四字第 0950003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24 期 32-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旨:
公告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碼頭限制使用事項
主    旨:公告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碼頭限制使用事項(位置詳附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及漁港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2 款。
公告事項:一、為推動漁港功能多元化使用,帶動旗津漁港及周邊地方之繁榮與發展
              ,於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水域設置躉船一座(位置詳附圖),
              以配合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開闢環港觀光船旗津漁港停靠點,請
              過往船隻注意航行。
          二、為維護船舶航行需要及安全,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碼頭非經許
              可,禁止船舶停靠該段碼頭(位置詳附圖)。

相關圖表:附圖: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碼頭限制使用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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