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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三字第 0930031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4 期 21-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市國民
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三百六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市國民小學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人員三百六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相關事宜。
依    據: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 (九○)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五○
              一○號令頒「行政程序法」。
          二、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教育台參字第○九二○一一五八四五A號、內政部
              台內童字第○九二○○九五七四六號令「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三、教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國字第○九三○○○一八○四號函頒「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課程」參考方案。
          四、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高市教三字第○九三○○○一一八五號函頒
              「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要點」
              。
公告事項:一、下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出申請計畫,經本局審核通過
              者,可辦理此專業課程訓練:
           (一) 具有兒童福利、兒童教育、社會工作、保育、家庭等相關科系的大
                專院校。
           (二) 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教育機構。 (應
                於課程結束後,提供收支概算表供本局查核,及由本局定期進行考
                核。) 
          二、專業課程訓練之規劃請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訓練課程」參考方案辦理:
           (一) 講師資格
                1.曾任兒童福利、兒童教育、社會工作、保育、家庭等相關科系的
                  大專院校講師職級一年以上。
                2.曾任職於合法立案兒童福利、兒童教育相關機構三年以上實務上
                  作經驗之正式主管人員或五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3.專技師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有具體績效或證明,足以
                  勝任教學工作者。
           (二) 課程內容分為核心課程一八○小時與彈性課程一八○小時兩個部分
                ,核心課程完全依照教育部規定;彈性課程由教育部規劃之二四○
                小時中自行選擇一八○小時。
           (三) 參訓人員完成專業課程訓練要求,且測驗及格者 (評量分期中考與
                期未考,兩次成績均達七十分 (含) 以上者) ,由本局發給結訓證
                書。 (參訓人員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以曠課論,缺席時數超
                過三十小時,則不授與結訓證書。) 
           (四) 每班招生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每生收費不得超過壹萬壹仟元。
           (五) 報名錄取經繳交費用後,若因特殊事故需辦理退費,於開學後二週
                內退二分之一學費;二至五週退四分之一學費;第五週以後不得辦
                理退費。
           (六) 學費總額之七十%為講師及工作費,三十%為行政費。
           (七) 參訓人員修習過國小相關教育學分,或經本局核准之課後照顧相關
                課程,由本局審核認定,最多可抵免四十小時彈性課程。
           (八) 其他未盡事宜請依據前揭有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申辦者請於十月十四日前將申請計畫函報本局審核。
          四、公告地點: (一) 刊登市府公報 (二) 市府公佈欄 (三) 教育局公佈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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