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8 期 20-23 頁
修正「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部分規 定
主 旨:修正「高雄市獎勵捷運紅線沿線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為 「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如附件) ,並自民國 96 年 8 月 21 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 公告事項:一、96 年度實施範圍:中山路及博愛路(凱旋四路至大中二路段)、左 營高鐵站周邊高鐵路(重忠路至曾子路段)、菜公路(菜公一路至菜 公路 809 巷與菜公路 800 巷)、鹽埕區河西路(建國三路至五福 三路段)、旗津區廟前路及旗津三路(自廟前路一巷至旗津三路 900 巷)之兩側沿街面建築基地(如附圖)。 二、申請補助期限:自民國 96 年 8 月 2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本年度所需經費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四、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 附 件:高雄市獎勵重點地區環境景觀改造都市更新補助實施方案 壹、實施目的 為配合捷運通車營運及本市舉辦 2009 年世界運動會,改善重點地區 都市景觀,創造優質休閒商業活動空間,並鼓勵市民參與地區環境改 造運動,特依據「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 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 貳、主管機關 本方案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參、實施範圍 本方案以本市重點地區列為優先輔導實施範圍。 前項重點地區範圍,由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公告之。 肆、申請補助項目 本方案主要為補助沿街面建築物景觀改善,故申請項目應以建築物本 體景觀改善為主,並視需要配合申請夜間照明或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 改善。但申請項目如為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不在此限 。本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 二、建築物本體景觀改善 (一)立面修繕工程(不含廣告招牌) (二)外觀美綠化工程 三、夜間照明 四、建築物外部空間景觀改善 (一)無遮簷人行道之退縮地鋪面、植栽、街道家具等改善 (二)騎樓人行空間處理 (三)基地開放空間或空地美綠化 (四)公有人行道與退縮地共構處理 (五)無障礙人行空間 上述申請補助項目之工程施作,必須符合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 。 伍、申請者資格 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申請人應檢附相關 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等,得依 本方案規定個別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為個別案);另如涉及建築行為 或變更使用執照者,申請人須與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為鼓勵形塑整體優質景觀風貌,申請者得聯合透天建築物兩戶以上共 同提出申請(以下簡稱整合案),整合案之申請應由申請戶中推舉一 人為申請代表人,作為本案之聯絡人。 陸、補助額度 本方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總工程費(含規劃設計費)1/3 為原則,且 各類建築補助額度上限限制如下: 一、集合住宅、店舖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商業大樓等 6 樓以上類似建 築物或無電梯之公寓補助額度以 40 萬元為上限。 二、單幢五樓以下透天建築物補助額度以 15 萬元為上限,兩幢以上建築 物聯合提出申請者,補助額度得累計計算。 三、未建築閒置空地美綠化(包含圍籬)補助額度以 30 萬元為上限。 柒、申請補助所應檢具之文件 一、申請書表(個別案如附表一;整合案如附表二、三)。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三、規劃設計圖說(以 A3 格式製作;總頁數以 20 頁為限,並裝訂於左 側),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地位置圖。 (二)基地現況:說明建築物本身及相鄰建築物現況,配合照片清楚表達 為原則。 (三)簡述申請計畫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四)規劃設計圖:以平面圖、立面圖表達規劃設計內容及改造工程之形 式、材質及色彩等。 (五)工程明細表。 為鼓勵整合案之申請,整合案申請人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文件, 得由主管機關視預期成效委請專業推動團隊協助輔導。 捌、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計畫實施期間內,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授權成立審查小組予 以審查,必要時並進行現地會勘,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審查小組成員由都設會推派 3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及本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建築管理處、都市發展局等單位及相關專業團體代 表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相關機關列席。 對於第 1 次審查未通過者,得給予 30 日內修正,並以延長 1 次 為限。 但必要時得由審查小組視需要酌予延長,並於修正後再提審查小組審 查。 玖、專業推動團隊之組成、功能及工作任務 為協助本方案之推動,得由主管機關遴選專業推動團隊,成員組成須 包含建築、景觀、藝術與社區營造等背景人員。 專業推動團隊之功能主要為輔導優先實施範圍內店家提案申請,並作 為政府與申請人之間溝通協調橋樑。其工作任務包括: 一、協助主管機關研提審查初核意見。 二、本方案行銷與推展等事宜。 拾、經費核撥及核銷 於計畫完工後,由申請人檢具補助之領款收據及相關原始憑證(竣工 設計圖說、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如為影印本者需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附現場完工後之照片,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 拾壹、經費來源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拾貳、其他 一、同一申請基地兩年內不得重覆申請本方案補助。 二、接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府相關宣導展示活動。 三、本方案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